首頁 / 法令與規章



傳銷商基本作業須知

一、經營權資格取得:
1、申請入會:
 (1)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交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以會員價購買一盒(組) 以上的皇嘉產品,即成為皇嘉會員。
 (2)凡皇嘉會員購買產品達積分 15000PV 以上,即成為傳銷商,亦稱為「鑽石級」會員,並遵守營業規章規定。
 (3)傳銷商贈送事業資料袋一份(包括事業手冊、產品手冊…等資料)。

2、入會條件:

 (1)年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或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7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未婚者)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可為申請人。
 (2)須經由一位合格傳銷商之推薦。

3、繼承及資料異動:

 (1)傳銷商因本人過世或喪失行為能力者,得申請經營權繼承。
 (2)經營權之繼承,原傳銷商與承接人之關係應符合「夫妻或夫妻雙方直系親屬(含 配偶)」之規定。
 (3)請填寫「資料異動申請書」並備妥原傳銷商出缺原因的證明文件、新承接人之 身份證明文件,至各分公司行政櫃檯辦理。
 (4)傳銷商之基本資料(如地址、電話、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若有變動,傳銷商 須填寫「資料異動申請書」,至公司辦理。

4、請上公司網站、來電或親臨公司,可獲得最新資訊。
 
二、傳銷商之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傳銷商可享有本公司所有商品之訂購及銷售服務。
 (2)傳銷商可享有本公司所訂定各層級之獎金利潤。
 (3)傳銷商得享有公司異業結盟團體折扣之福利。

2、義務:
(1)需遵守申請契約所載內容之規定。
(2)遵守各項諮詢規定:
  1. 公司只對傳銷商服務。
  2. 傳銷商不得自行印製海報、傳單及廣告等在外招攬業務。
  3. 不得蓄意積欠公司任何費用。傳銷商若有違上述情節者,本公司將視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重則開除其傳銷商資格。
(3)所有服務事項諮詢依不同屬性情況,必要時需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確保您的 權益。
 
三、訂貨方式: 
種 類 內 容 付 款 方 式
現場訂貨 親洽各分公司營業櫃檯 1.現金                 2.信用卡
 傳真訂貨 24 小時訂貨傳真專線:
(04)2452-1182
  1. 訂購單(請詳填)
  2. 付款證明資料 或信用卡授權書
(※請來電 04-2369-6688 轉財務
部確認)
 1. 電匯或金融卡轉帳
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006 五權分行
戶名: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690-717-091333
(※請來電 04-2369-6688 轉財務部確認) 2.信用卡(※附傳真信用卡授權書)
送貨方式:
  1. 除現場訂貨可自行取貨外,單筆訂貨達 5,000 元以上(含)可享有宅配送貨服務(限台灣本島)。
  2. 宅配送貨服務(限台灣本島),單筆訂貨未滿 5,000 元,須自行負擔 150 元運費,
        由貨運或郵寄於 5 個工作天內送達收貨人之收貨地址。
 
四、獎金制度:
本公司為了回饋所有事業夥伴的努力與付出,特別提撥豐厚的獎金制度,期與所有事業夥伴共同開創「台灣皇嘉生醫事業」新紀元(請參見獎金制度)。

五、行政作業事項:
1、獎金發放方式:
(1)獎金轉帳須提供傳銷商本人之銀行乙種儲蓄帳戶,獎金轉帳所須之滙費、手續費於獎金中扣除。

2、奬金結算:
(1)獎金結算發放規定,請見獎金制度中「獎金發放規定」。
(2)獎金發放內容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總公司資訊部或財務部。

3、組織表申請:
(1)請至各分公司登記申請,並繳交$30 元工本費,當場領取。
(2)傳銷商可填表申請「網路查詢帳號密碼」,經本公司審核並 E-mail 帳號密碼後, 即可直接在公司網站上查詢及列印。

4、傳銷商以公司名義申請運作:
(1)申請方式:請繳交經濟部營利事業登記卡影本壹份。
(2)權利與義務:其權利與義務同個人名義申請者。
 




傳銷商營業規章

一、本營業規章係台灣皇嘉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傳銷商
(以下簡稱乙方)間權利義務之規範。任何申請為甲方傳銷商之個人或公 司,均應詳讀並同意傳銷商入會申請書及本營業規章後,確實填寫入會申 請書各欄申請資料,經甲方審理核准後生效。

二、本營業規章所稱傳銷商,係指與甲方簽訂傳銷商入會申請書, 依規定加入甲方傳銷獎勵計畫並取得甲方同意之公司或個人。

三、乙方僅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推廣、銷售甲方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亦成為傳銷商之權利,並負擔相關之義務,甲方與乙方間並無合夥、僱傭、 代理或委任等關係。

四、凡年滿 20 歲具完全行為能力, 或限制行為能力人(7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未婚者)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經甲方傳銷商推薦,得申請成為傳銷商。

五、凡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得出具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經甲方傳銷商 之推薦,申請成為甲方傳銷商。但傳銷商權利限公司負責人或任一股東擇 一所享有, 日後該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如有變更, 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始享有傳銷商之權利。

六、乙方須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善良之方法向甲方提出經營權轉讓之申請,並 經甲方審查同意,始可依甲方所訂轉讓作業程序, 並繳交轉讓手續費新台幣 1200 元,將其傳銷商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他人。如甲方審查發現該轉讓之申請有可能傷害組織和諧及發展時,得拒絕該轉讓件之申請。
經營權轉讓需主卡附卡同時一併轉讓為原則, 經營權一經轉讓他人,則視同乙方向甲方終止傳銷商資格,依本規章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必需逾 六個月後方得重新加入不同推薦人組織。
附卡經營權不得獨立申請轉讓, 惟該附卡經營權編號自加入起未產生任何下線(含上線安置)時,得申請辦理。

七、乙方如有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契約、本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甲方權益之 行為,甲方得停止其傳銷商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傳銷商資格。

八、凡經甲方撤銷其傳銷商資格,不得再申請成為甲方傳銷商。

九、乙方不得從事下列各款行為,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停止傳銷商資格一 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解除或終止其傳銷商資格,對於乙方提出退貨之申請, 依傳銷商營業規章第二十一條第(4) 項,甲方不予受理。
( 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甲方傳銷組織。
( 2)假借甲方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 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 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 5)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它法規之傳銷活動。
( 6)以任何方式違反甲方營業規章或迴避鑽漏洞。
( 7) 對甲方公司(包括員工)為惡意之謾罵、散佈謠言、擾亂會場或賣場秩序等行為。
( 8) 以脅迫、利誘或其它不正當之方法,妨害市場秩序或公平競爭。十、乙方於推薦他人加入甲方傳銷獎勵計畫時,應誠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1)甲方資本額及推薦時所公告之前一年度營業總額。
( 2)甲方傳銷計畫暨獎金制度。
( 3)甲方營業規章、作業須知及傳銷相關法令。
( 4) 傳銷商之權利義務。
( 5)甲方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有相關事項。
( 6) 傳銷商退出傳銷獎勵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 7)其他經行政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一、乙方於推廣甲方傳銷活動時,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 1)引人誤認有受僱之機會。
( 2)假借市場消費行為調查之名義與方法。
( 3)引人誤認是投資理財或類似之活動。
( 4)引人誤認是商品或獎金贈送之活動。
( 5)其他類似之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法。

十二、乙方於推廣、銷售甲方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傳銷獎勵計 劃時,就有關傳銷商可能收入之聲明,應遵守下列原則:
( 1)不得表示甲方傳銷商之收入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 2)不得承諾或保證傳銷商有特定之收入。
( 3)就傳銷商可能收入之預估,不得逾越甲方傳銷計畫暨獎金制度之合理範圍。

十三、乙方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法,推廣、銷售甲方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 加入甲方傳銷獎勵計劃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十四、乙方就甲方傳銷計畫、獎金制度或商品服務等與他公司為比較時,應本 公正客觀之事實,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甲方或他公司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十五、乙方不得為下列廣告招攬行為:
(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宣傳推廣甲方傳銷計畫或商品服務(包含提供他人以上述這些方法銷售產品)。

(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使用甲方名義、商標或任何有關甲方產品、服務之名稱或商標,在任何通知書、陳列廣告及推廣活動上,包括( 但不限於)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網路廣告、電話簿、或類似之通訊名冊。
(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在國際性展覽會、事業個展、商品展覽會、貿易展售會、一般市場、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等類似場合(如 使用專櫃)陳列、廣告、推廣甲方產品、服務或事業機會,但事先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 4)以甲方名義標團或招攬旅遊業務。
( 5)於自行印製之名片上刊載「旅行社」名義或其他不當之職稱。

十六、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鼓勵或協助另一傳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如 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停止傳銷商資格一至三個月,情節重大者,解除 或終止其傳銷商資格。

十七、凡擔任甲方講師任務之傳銷商,不得經營或參加其他與甲方商品或服務 性質類同之傳銷事業;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甲方得撤銷其傳銷商資格。

十八、乙方不得預謀以人為或電腦模擬等方法設定組織發展模式,並聯合他人 或利用他人名義依其模式加入甲方傳銷組織,於領取獎金或報酬後,再 有計畫性的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甲方傳銷組織,圖謀溢領獎金之 不法利益;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甲方得撤銷共同參與者之傳銷商資格,並追回其溢領之獎金。

十九、多位傳銷商同時與同一對象為推薦行為時, 已陪同被推薦者參與甲方舉辦之創業說明會(OPP)、新人進階教育(NDO) 或其他類似教育課程者,取得優先推薦權一個月。

二十、乙方不得假藉親屬或他人名義取得經營權,加入非原推薦體系經營傳銷組織;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甲方有權將該經營權逕行回復至原推薦體系。

二十一、解除/終止契約處理辦法:
( 1)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 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 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 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 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相關手續細則詳如下表)
( 2) 傳銷商於前項期間經過後, 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 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 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 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相關手續細則詳如下表)
( 3)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 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 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4)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契約、本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甲方權益之行為)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乙方提出退貨之申請,甲方則不予受理。
( 5) 發生退貨退款時乙方所屬上層各級傳銷商,曾因該各項交易領取獎金或報酬者, 負返還甲方之義務,甲方得與扣繳或追回。
( 6) 商品減損價值:
  1. 商品一經拆封使用過後或非完整之產品(經部份使用或不能再行 出售之商品),商品價值減損率 100%。
  2. 商品減損價值比例及相關手續細則詳如下表。

( 7) 傳銷商所持有產品自可提領產品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 8)退貨退款作業:

類 別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解除或終止契約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終止契約
條 件 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 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後
退貨範圍 個人進貨尚未銷售之商品
辦理方式 請本人(證件、印章)或代辦人(證件、印章、委託書)
於營業時間內,親至公司現場辦理
檢附文件 1.解除/終止契約申請書
2.退貨申請書
3.原訂貨發票或銷貨退回進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4.欲退貨之產品
退回價格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 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 食品、美容保養品:
扣除項目 扣除原價
包裝污損 5%
保存不當導致產品變質 100%
已拆封者 100%
  • 水機:
扣除項目 扣除原價
包裝污損 500元
外觀磨損 2000元
配件不全 2000元
主體變形 100%
機器已通水 100%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 全產品價值減損計算表:
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 減損價值
30日(含)內 0%
超過45日至3個月(含) 10%
超過3個月至6個月(含) 20%

※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 食品、美容保養品:
扣除項目 扣除原價
包裝污損 5%
保存不當導致產品變質 100%
已拆封者 100%
  • 水機:
扣除項目 扣除原價
包裝污損 500元
外觀磨損 2000元
配件不全 2000元
主體變形 100%
機器已通水 100%
作業時間及退款方式 解除/終止契約生效後30天內(遇假日順延),
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通知傳銷商至公司領取。
備 註 1.退貨須與經營權一同退出,僅接受退出性退貨。
2.辦理退貨,需將贈品一併退回。
二十二、乙方欲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本人應親自至甲方所屬各營業所辦理退貨程序。如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於代理人具委託書及切結書辦理。
二十三、換貨辦法:
( 1) 台灣皇嘉公司保證產品品質優良, 售出時若有非可歸責於購買人的瑕疵, 樂意為客戶更換。除瑕疵品外, 公司不接受無故換貨以免影響行政作業及獎金發放。
( 2) 瑕疵品認定:
  1. 購買人收到產品時, 請立即檢查產品,若包裝外觀不良或受損而不堪使用及販賣者。無需拆封,持原樣回公司換取新品。
  2. 產品經拆封商品本身內容已有瑕疵或短少。
( 3) 換貨流程: 傳銷商收到瑕疵商品時, 依下列流程處置:
  1. 先電洽公司向服務人員告知瑕疵商品換貨事宜。
  2. 於 7 天內攜帶瑕疵商品(含發票)親臨公司,填寫退換貨申請書更換。
( 4) 換貨的運費: 瑕疵品寄回公司的郵資將由公司支付,其餘由傳銷商自行支付。
( 5) 換貨人必須是原訂貨人,公司不接受原訂貨人以外的人提出換貨申請。
二十四、重新加入規定:
( 1)傳銷商辦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或因其他各項因素終止傳銷商資格者,必需逾六個月後方得重新加入不同推薦人組織。
( 2) 傳銷商連續達 6 個月無購貨記錄者,得由其它傳銷商推薦重新加入不同推薦人組織。
( 3)傳銷商終止傳銷商資格或重新加入不同推薦人組織時,原組織位置之經營權資格即被註銷。
( 4)重新加入者,仍須依照規定重新辦理加入相關程序,重新簽署一份新的入會申請書。
二十五、乙方除依契約內容暨本營業規章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外,亦應遵守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有關稅務、觀光旅遊等法令之規範。
二十六、公司設有商德規範部,若傳銷商有紛爭或消費爭議或違法或違規事件 發生,致您權利受到侵害,請以書面方式依以下之電郵信箱或公司地址向公司提交檢舉報告或相關證據。或依檢舉電話先行聯繫商德部門以做進一步資料查核。電郵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4-23696688
二十七、若您對本公司商德委員會之案件決定不服,您可向下列機構尋求進一 步之申訴處理:
( 1)財團法人 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提供之調處機制、法律諮詢與律師


推薦資料庫。
( 2) 中華民國 直銷協會商德約法委員會提供之案件申訴。
( 3) 如為消費者糾紛,可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尋求消費者申訴。
 
二十八、甲方得因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他因業務之需要,修正「傳銷商 入會申請書」及本營業規章之內容條款。相關修正之內容條款經甲方各營業所張貼公告及會訊刊物公佈,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依法定時程自動生效及施行。


 



傳銷保護基金會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1 月2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3741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立法宗旨)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 三 條
(多層次傳銷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遍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
 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第 四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
 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
 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第 五 條
(傳銷商之定義)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
 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第二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第 六 條
(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退件及補正)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
 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 七 條
(變更報備、退件及補正)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
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變更報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變更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第 八 條
(報備方式及格式之授權依據)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及公告)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
 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第三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第 十 條
(應告知傳銷商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 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 十一條
(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
 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第 十二條
(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
 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 十三條
(參加契約之締結及交付)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
 約,並交付 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 十四條
(參加契約應記載事項)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双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第 十五條
(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
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双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第 十六條
(招募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禁止及限制)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
 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 十七條
(財務報表之揭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
 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傳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
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十八條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
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第 十九條
(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第四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二十條
(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
 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
 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
 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
 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一條
(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
 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
 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
 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
,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
 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
 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
 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不當阻撓退貨及扣發佣金、獎金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
辦理退貨。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二十四條
(服務準用之規定)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第五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第二十五條
(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
 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
 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第二十六條(接受檢查及提供資料之義務)主管機關得隨時
 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
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十七條
(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双本法規定者,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調查之程序)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罰則一) 違双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
 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双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第 三 十條
(罰則二)前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罰則三) 主管機關對於違双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
 下。
第三十二條
(罰則四) 主管機關對於違双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
 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屆期仌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
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前項規定,於違双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
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双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
第三十三條(罰則五) 主管機關對於違双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仌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三十四條
(罰則六) 主管機關對於違双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仌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三十五條
(罰則七)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双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
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
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法施行前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適用本法之補正規定) 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
 機關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双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本法施行前參加之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屆期未完成者,以違双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論處。本法施行前參加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至締結前項契約後三
 十日內,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期間經遍後,亦得依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前項傳銷商於本法施行後終止契約者,關於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但書所定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本法規定辦理事項之補正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
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双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第三十八條
(保護機構之設置及授權依據)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
 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
 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
 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双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
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公平交易法有關傳銷之規定停止適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
 之。
第 四十 條
(施行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施行日)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商品退換貨規定:

本公司依據「傳銷商營業規章」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詳訂傳銷商解除/終止契約處理辦法。內容並詳細規範商品退貨退款作業規定及換貨辦法:

 

二十一、解除/終止契約處理辦法:                                                      
(1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

     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

     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相關手續細則詳如下表)
(2)傳銷商於前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
     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
     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
     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相關手續細則詳如下表)
(3)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
     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4)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契約、本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甲方權益之行為)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者,對於乙方提出退貨之申請,甲方則不予受理。
(5)發生退貨退款時乙方所屬上層各級傳銷商,曾因該各項交易領取獎金或報酬者,負返還甲方之義務,甲方得與扣
     繳或追回。 
(6)商品減損價值: 
     A.商品一經拆封使用過後或非完整之產品(經部份使用或不能再行出售之商品),商品價值減損率100%。
     B.商品減損價值比例及相關手續細則詳如下表。 
(7)傳銷商所持有產品自可提領產品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8)退貨退款作業: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
解除或終止契約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
終止契約

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

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後

退貨範圍

個人進貨尚未銷售之商品

辦理方式

請本人(證件、印章)或代辦人(證件、印章、委託書)
於營業時間內,親至公司現場辦理

檢附文件

1.解除/終止契約申請書 
2.
退貨申請書 
3.
原訂貨發票或銷貨退回進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4.欲退貨之產品

退回價格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
⊙包裝污損需更新包裝者,得扣除原價5%款項。
品保存不當導致品變質,得扣除原價100%款項。
已拆封者得扣除原價100%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值減損計算表:

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

減損價值

30日()內

0%

超過45日至3個月(含)

10%

超過3個月至6個月(含)

20%

※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包裝污損需更新包裝者,得扣除原價5%款項。
產品保存不當導致產品變質,得扣除原價100%款項。
⊙已拆封者得扣除原價100%款項。

作業時間及退款方式

解除/終止契約生效後30(遇假日順延)
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通知傳銷商至公司領取。

1.退貨須與經營權一同退出,僅接受退出性退貨。
2.辦理退貨,需將贈品一併退回。

 

 

二十二、乙方欲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本人應親自至甲方所屬各營業所辦理退貨程序。如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於代
        理人具委託書及切結書辦理。

二十三、換貨辦法:
(1
)台灣皇嘉公司保證產品品質優良,售出時若有非可歸責於購買人的瑕疵,樂意為客戶更換。除瑕疵品外,公司不接
     受無故換貨以免影響行政作業及獎金發放。

(2)瑕疵品認定:
     A.購買人收到產品時,請立即檢查產品,若包裝外觀不良或受損而不堪使用及販賣者。無需拆封,持原樣回公司換
       取新品。
     B.產品經拆封商品本身內容已有瑕疵或短少。 
(3)換貨流程: 傳銷商收到瑕疵商品時,依下列流程處置:
     A.先電洽公司向服務人員告知瑕疵商品換貨事宜。
     B.於7天內攜帶瑕疵商品(含發票)親臨公司,填寫退換貨申請書更換。
(4)換貨的運費:瑕疵品寄回公司的郵資將由公司支付,其餘由傳銷商自行支付。
(5)換貨人必須是原訂貨人,公司不接受原訂貨人以外的人提出換貨申請。

 

 






獎金制度